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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服務條款

「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www.travelinvoice.com.tw,以下稱本平台)將提供指旅行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時,得透過本平台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

使用本服務前應於合理期間(三十日)內詳讀本服務條款,當您完成本平台會員之註冊後,一經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即代表您完全已經閱讀、瞭解且同意接受本條款及本平台相關使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佈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當您成功註冊成本平台之會員時,您必須至www.travelinvoice.com.tw/service/download下載並安裝工商憑證程式,才能順利操作本平台所提供之所有功能。

一、名詞定義:

(一) 會員:係指已加入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台北市旅行公會),並已依本平台相關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之規定註冊成為本平台之用戶。非台北市旅行公會之會員,應先向台北市旅行公會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註冊成為本平台之用戶。
(二) 電子收據:指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其有收執檔、記帳檔及存查檔,用途如下:
1. 收執檔:由會員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
2. 記帳檔:由會員作為記帳憑證。
3. 存查檔:由會員自行保存,並由本平台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三) 買受人:指會員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對象,可為自然人(一般消費者)、營業人(一般公司行號或旅行同業)。

二、期間:

自會員註冊成為本平台之會員時起至會員以書面申請終止本服務或會員受停業處分或遭主管機關廢止旅行業執照日止。會員同意如本平台依法令規定而經政府機關、主管機關或行政機關要求終止提供本服務時,本平台將立即終止提供本服務,會員不得異議,且本平台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收費項目及給付方式:

會員必須透過本平台向台北市旅行公會購買電子收據,並依本平台所指定之付款方式進行付款後,才能透過本平台開立電子收據。
本平台之電子收據定價為每張新台幣2.2元,每次購買以1,000張為單位。

四、平台機制及功能:

(一)本平台具備確認會員身分之認證機制,會員必須設定一組登入本平台之主帳號及密碼,會員另得設定數組助理帳號,會員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任何因可歸責於會員未妥善保管本平台之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均由會員自行負責。當您首次登入、購買電子收據時,您都必須使用工商憑證進行身分確認。
(二)本平台具備加解密機制或以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電子收據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可歸責性。
(三)本平台提供可執行開立、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列印電子收據功能。
(四)本平台具備防止重複編號及漏上傳整合服務平台檢核防弊功能。
(五)本平台符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告之電子收據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
(六)會員可透過本平台查詢您所購買之電子收據數量、電子收據退貨折讓及已開立及作廢之電子收據相關資訊。您的買受人亦得透過本平台查詢電子收據、電子收據退貨折讓及作廢電子收據資訊。

五、使用電子收據之一般規定:

(一) 會員向台北市旅行公會申請使用電子收據後,台北市旅行公會應將核准名單按月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由該局函轉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掣發核備函。
(二) 會員經核准後,應以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之憑證、財政部核可之憑證或電子簽章方式,開立或傳輸電子收據。倘遇停電、機器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開立電子收據時,得開立紙本收據。
(三) 會員應使用由台北市旅行公會統一編配之編號,於開立電子收據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至本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開立後七日內上傳,並將該電子收據資訊傳輸至買受人,及取得買受人回復已同意接收之訊息。
(四) 電子收據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會員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並依前項規定時限上傳本平台存證,本平台應按期於每單月五日前將上期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五) 會員開立電子收據後,如遇作廢、修改及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未屆營業稅申報期:電子收據作廢,旅行業者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並留存該同意訊息及相關證明文件,將該電子收據作廢資訊上傳至本平台;修改時亦同。
2. 已申報營業稅者:電子收據不得作廢、修改,應依財政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二一四八五三九八號函釋規定,團費折讓或事後退款,以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六) 會員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有關規定保存電子收據及電子收據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檔案。
(七) 電子收據收執聯由買受人至本平台自行列印為原則,並以一次為限,倘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遺失者,可經會員證明其記載事項與存查檔確實相符經查明無訛,由會員列印交付買受人,並應於電子收據上加註「補印」二字。
(八) 如會員違反「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本平台將通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轉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會員限期改善。會員未於期限內改善且違反情節重大者,本平台得停止其使用電子收據並通報本平台。停止後,會員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等相關規定開立及交付紙本收據。
(九) 會員應使買受人得於本平台查詢電子收據、電子收據退貨折讓及作廢電子收據資訊。
(十) 會員必須如實開立電子收據,包括買受人相關資訊、銷售之商品內容,如有不實,造成台北市旅行公會、買受人或第三人之損害,您必須負擔所有的法律責任。

六、系統維運:

(一) 會員了解並同意,網際網路服務系統之穩定度涉及諸多因素,本平台將盡力維護本系統之妥善性,惟若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平台之事由致造成無預警之系統服務中斷,本平台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本平台應儘速排除障礙。
(二) 本平台如有系統規格變更或維護之需求,將影響本平台正常運行時(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變更、本網站頁面改版等),本平台將於15個工作日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會員。

七、資料提供義務:

會員註冊為本平台之會員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員之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公司聯絡電話、公司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旅行業執照、稅籍編號等相關內容,如會員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更新時或本平台知悉會員提供虛偽資料後,本平台得以終止提供本平台之服務,如因此造成本平台、台北市旅行公會或第三人之損害,應由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一) 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 會員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平台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會員於本服務網站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三) 所有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會員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九、通知:

(一) 與本服務相關之所有通知,均會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於電子郵件發送成功時,視為已送達。會員如變更聯絡人電子郵件地址應立即通知本平台,否不得因未及時查閱郵件而主張通知未送達。
(二) 會員擅自歇業或經核准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時應通知本平台,本平台將立即停止提供本服務,如會員未履行前述通知義務,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可分性:

倘若本服務條款中之任何條款依據法律規定或法院裁判有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情形時,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

十一、條款變更及終止:

(一) 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平台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會員若拒絕接受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之內容。
(二) 會員同意本平台基於法令及其他會員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平台認定會員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會員使用本服務。

十二、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一)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 會員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聯絡方式:

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 客服信箱:cs@travelinvoice.com.tw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電子信箱:service@tata.org.tw